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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 会 简 介

  协会简介

 

        河北省国际货物储运协会成立于一九九三年四月二日,是由河北省民政厅批准,在河北省民政厅正式注册的社团法人。协会的组成是由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依法在河北省境内注册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自愿组成的非盈利性行业社团组织。目前协会的上级主管部门为河北省工业经济联合会(河北省经济团体联合会)。

 

        协会现有会员企业89家,从业人员五千余人,其中副会长单位2家,常务理事10家,理事26家。

 

        作为联系政府与会员企业之间桥梁和纽带,协会的主要宗旨是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加强对我省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管理,依法维护我省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的正常经营秩序;推动会员企业间的交流合作,依法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及时准确地为社会提供新鲜信息和业内资讯,积极组织行业内的各项培训与考试,全面提升全行业的服务水平和业务素质,为促进和提高我省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的全面发展更好的服务于全省对外经济贸易而做出贡献。

 

             

协会主要领导:

    

   

协会职务

姓名

所在单位

会长

宫义祥

河北省燕兴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副会长

李兴无

河北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副会长

付庆茹

河北中远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唐山分公司

副会长

冯少林

河北口岸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副会长

孙振庄

中外运空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副会长

毕光

秦皇岛外代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副会长

张华胜

秦皇岛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有限责任公司

副会长

高顺平

河北现代物流有限公司

秘书长

卢兴国

副秘书长

 

 

 

 

 

河北省国际货运代理协会章程

河北省国际货运代理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河北省国际货运代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为: "HEBEI INTERNATIONAL FREIGHT FORWARDERS ASSOCIATION";缩写: "HEBIFA"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协会是由河北省境内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业务,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以及从事与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相关的单位、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具有法人资格的地方性社会行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是配合政府主管部门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国际货运代理业政策、法规及管理规定;加强我省国际货运代理业自律管理;依法维持行业正常的经营秩序;为会员企业提供各种服务;推动会员企业间的交流与合作;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交流与沟通,真正成为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与纽带;促进全省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河北省工业经济联合会(河北省经济团体联合会)和社团登记机关,河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和平西路589号。 邮编 05007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的有关政策、法令、法规及管理规定,协助政府部门加强对本行业的管理;

()   对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的市场信息进行调研、统计、分析。积极参与本行业的发展规划、立法和政策制订的各项工作,为政府部门制订相关发展规划和管理政策提供参谋和协助;

()   针对会员企业提出的问题、要求和建议,本协会有义务向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反映和沟通,切实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发挥好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

()   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业自律准则,抵制非法经营和不公平或不正当竞争,促进企业守法公平竞争,维护行业正常的经营秩序;

()   促进会员企业与国内外同行的交流合作,鼓励和协助本省会员企业之间依靠自身优势和特点进行各种形式的合作,对企业间的合作、整合、重组本协会将提供帮助,引导企业做大做强并向现代物流发展;

()   负责组织本行业各种形式的培训及考试,并针对本行业的发展积极组织各种形式的培训班、研讨会、报告会等,努力提高本行业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水平。通过本协会网站向企业提供及时新鲜的各种资讯和信息;

()   接受政府各主管部门和会员企业交办和委托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拥护本会的章程;

()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    单位会员须是在河北省境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从事国

际货运代理业以及相关行业的企业(包括分支公司);

()  个人会员须在本协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的个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    提交入会申请书;

()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  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  享受协会提供的书刊、信息、资料、咨询、培训等各项服务权;

()  符合本会章程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    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    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  按规定缴纳会费;

()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按照有关规定如实按时向本协会提供企业的业务情况及有关统计数据;

()  遵守国家法规及有关本行业的方针政策,自觉遵守本协会制定的各项自律准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l年在未说明

任何理由的情况下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协会将收回会

员证及相关标牌,同时将在协会网站及相关媒体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    制定和修改章程;

()    选举和罢免理事和监事会组成成员;

()    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监事会财务报告;

()    制定和通过会费收取标准;

()    决定终止事宜;

()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

须经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

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杜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长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

日常工作,或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

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

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设主席一名、副主席一名、监事一名,监事会成员不得兼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职务。

监事会的职责:对协会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管理进行监督。

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列席协会的理事会议。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

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会长、副会长、秘书

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杜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    

()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    会费;     

()    捐赠;     

()    政府资助;   

()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    利息;

()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制定会费标准,并经会员代表大

会通过后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

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按受会

员代表大会、监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

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

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业务

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

,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井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前 ,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杜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  2009  04 29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河北省国际货物储运协会入会申请

 

河北省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入会申请表下载

 

河北省国际货运代理经营者登记表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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