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际货运代理行业行规行约

2019-04-03 14:22:00
卢兴国
原创
4869

河北省国际货运代理行业行规行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行业市场的管理需要,加强和提高我省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的自我约束, 规范行业企业的从业行为和经营秩序,促进我省国际货运代理市场的稳定发展,维护行业企业的合法权益。本着行业企业自觉、拥护、发展、服务我省经济建设的管理宗旨,推动我省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的公共平台发展建设。在遵纪守法,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监督的行业自律机制原则下,制定《河北省国际货运代理行业行规行约》(以下简称规约)如下,以资本省行业企业遵照执行。

第二条 本规约适用于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办理注册登记备案和合法运营的从事国际货运代理的行业企业。

第三条 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国际货运代理的行业企业,均有责任参与维护管理本规约,均有义务自觉遵守本规约的各项条款规定,自愿接受本行业、社会、公众的监督和考评。

第四条 河北省国际货运代理协会是本规约的倡导、发起、组织、制订、修改、监督、检查和管理服务者;河北省国际货运代理协会、理事会是本规约的监督管理机构;协会秘书处具体负责本规约的日常工作事务对接、管理、服务、协调、处理和监督组织工作。

第二章 行规行约条款

    第五条 严格遵照执行国家工商、税务、海关、商检、商务部等有关政策法规,服从政府部门的领导管理。

    第六条 坚持以科学发展为主题,建立健全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基础管理建设,不断推进制度创新、科技创新及其他各方面的创新,提升本企业在行业中的引领、示范作用。。

第七条 行业企业都要严格服从协会对本规约在实施过程中的协调管理以及对执行本规约所作的有关工作决议。

第八条 依法从业,自觉遵守社会公共商业道德,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维护行业形象信誉,对损害本行业利益的行为进行坚决抵制。

第九条 依法经营,严禁以不正当手段欺行霸市、损公肥私、损人利己而获取利益。以公正、公平、互惠互利的合作原则,积极参与市场竞争。不做有损于其他企业利益和行业的事,维护行业市场诚信体制。努力营造机会公平、规则公平,保障大小企业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环境。

第十条 树立货主至上、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的工作理念,为货主提供安全、快捷、准确、方便、高效的优质服务,自觉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呵护树立行业服务形象。

第十一条 要树立行业整体协作经营发展的观念,反对互相拆台。发挥行业规模优势企业的作用,同行业企业之间要精诚团结,资源共享,互帮互助,优势互补,携手并进,共同发展。

第十二条 不断加强自身企业职工队伍建设,学习、借鉴和赶超国际国内的先进管理经验,积极创造条件通过ISO管理工作的认证,努力打造提升企业经营管理素质及管理水平,争做信得过企业。

第十三条 企业应重视实用人才的培养,提倡持证上岗,每个企业应有数名持证人员,把持证人员安排在生产一线流动,确保本企业的业务与国际业务接轨。在评选先进企业时,参照本企业的持证上岗人数比例。从整体上提高行业形象。特别是新成立的货代公司,应在2-3年内保证有持证上岗人员。

第十四条 行业企业在其营业场所公示企业有关工商税务资质、证书、会员标牌、服务程序、业务流程,服务项目等企业信息,营造行业企业经营面貌,提升企业形象。

第十五条 行业企业之间合作,要顾全大局,相互支持,公平合理,诚信守约,依照风险、责任、利益均担的原则开展友好合作。

第十六条 积极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对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依法从业的监督和管理。严格按照工商、税务、海关、商检、外汇等政府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要求,管理企业及教育企业工作人员。

第十七条 依法例行企业经营资质年检工作,确保企业守法经营,照章纳税,不参与走私,不偷税漏税、偷渡等非法活动,争作守法的模范。

第十八条 企业发生注册资金、股东、营业场所、资质(备案)变更事项时,要及时向主管部门及协会备案。企业因故注销歇业的,按国家法律规定先行备案和公告,做好债权债务的清偿事宜。 

    第十九条 企业要做好自身从业人员的政治思想、业务技术、政策法规等方面的教育管理工作,同时要制定规范的企业用人制度,做好企业从业人员的离岗调动善后事宜,避免给自身和其他合作企业造成经济损失和损害企业的管理形象。

    第二十条 在业务经营活动当中,禁止企业经营人员在行业企业之间,利用本企业资源在另一企业获取利益,所有行业企业有义务进行监督制止,净化行业从业人员工作风气,杜绝此类现象发生,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为确保规约在我省行业企业顺利的落实执行,提高我省行业企业的综合管理素质,为我省经济更好的服务,鼓励我省行业企业,对违反规约的现象和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省协会根据举报投诉内容情况,经协会秘书处会同相关部门调查属实后,视情节程度,形成行业决议,在全省行业内进行通报批评,并责成企业限期整改;造成法律后果的,移交相关司法部门处理。对举报有功单位,协会给予保护和表彰,并对举报企业给予经营方面的大力支持。

第二十二条 协会的会员单位要模范带头执行规约的各项条款规定,积极参与涉及规约的各项宣传活动。行业企业在严格遵守规约各项规定的同时,鼓励行业企业积极参与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欢迎自愿加入协会,按照协会章程规定的权利义务监督办事,为我省行业发展多做贡献。

第二十三条 在我省从事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的企业,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行业规约方面的批评和监督,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净化行业市场风气,维护稳定行业经营秩序,营造公平、和谐、合作、共同发展的良好市场环境和市场经营氛围,不断把我省行业企业自律工作建设逐步提高,

第二十四条 增强法制观念,廉洁奉公,自尊自律,搞好企业的形象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对违反行业道德的行为,要敢于揭发,积极斗争。

第二十五条 我省行业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之间,提倡互相帮助,积极交流合作,优势互补、整合资源共享,降低费用成本、扩大企业收益,努力提高企业经营水平,不断提高企业市场竞争生存能力。

第二十六条 行业企业必须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推动行业建设发展工作,关心爱护行业形象利益,团结和凝聚行业企业智慧力量,投入社会经济改革发展,为社会经济建设做贡献。

第二十七条 行业企业要大力支持维护公共信息平台网络建设,合理规范使用公共平台资源信息,为企业生产经营更好服务,为创造和谐社会服务。

第二十八条 行业企业之间发生争议事宜时,争议各方应本着互谅互让,实事求是,自觉维护行业企业之间团结,维护行业形象为原则,进行友好协商解决,也可以请规约管理者进行调解,如协商调解不成,寻求法律途径公正解决,杜绝互相伤害对方利益和败坏行业形象的事件发生。

第二十九条 行业企业违反规约行为,在社会上给行业形象信誉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行业企业,由协会组织牵头对违规企业进行行业联名制裁措施,视情节程度,协会会同政府有关部门对其进行查处,触及法律的提交法律部门处理。

第三十条 本省所有行业企业均有权对本规约内容条款提出建议或意见,对执行规约的合法性公正性进行监督,也有权向政府主管部门

举报。

第三十一条 本规约在实施履行当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服从国家主管部门的领导,接受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 承担商务厅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十三条 市属货代企业应承担商务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规约的生效和修改补充

第三十四条 规约的生效,由发起人河北省国际货运代理协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同时由河北省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在网上公示,公示日期结束后无异议即生效。

第三十五条 本规约的修改或补充,本省内行业企业均有权提议,提案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代表行业共同利益,有利行业发展稳定,维护行业利益等积极向上的议案内容,为保证提案得到行业企业认可和推广遵守,提案企业最好在省内不同地区的行业企业之间广泛征求意见得到大多数行业企业支持后,提案报省协会秘书处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对本规约进行修改或补充。

第三十六条 本省所有行业企业应该大力义务宣传宣讲规约内容,积极参于与规约有关的活动,倡导全省行业企业共同自觉遵守规约的良好环境和氛围。

第三十七条 本规约解释权由河北省国际货运代理协会组织负责。

第三十八条 本规约经全体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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