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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际货物储运协会章程
河北省国际货物储运协会章程

河北省国际货物储运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河北省国际货物储运协会(英文名称为:ASSOClATION    INTERNATION CARGOSTORAGE & TRANSTATlON OF HEBEl PROVINCE;缩写: "AClST" )。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协会是由全省境内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自愿结成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行业性、非经营性的地方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联合全省国际货代行业的工作者和全体会员,认真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我省国际货代、货主的利益,为全省外经贸进出口服务,同时增强我省国际货代企业之间的信息交流与沟通,努力提高我省国际货代行业在国际运输市场中的竞争力。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河北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和社团登记机关:河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在河北省石家庄市和平西路589号中远二层。 邮编 050071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宣传国家对外开放、外贸运输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督促会员单位贯彻执行。

(二)       在加强国际货代业管理和业务指导服务的同时,切实加强会员单位的精神文明建设。

(三)       积极主动协调与国际货代行业机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同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国际货代企业的意见、要求,做好纽带的作用。

(四)       举办适合我省国际货代企业实际悄况的,国际货代业务,国际现代物流知识及其他相关的业务培训班、研讨会,专家报告会等,热情为货代企业做好相关的业务咨询服务工作。

(五)       做好"中国国际货代协会"和全国统一的,每年一次的,国际货运代理业从业人员资格业务培训及考试工作(每年定在九月份)。

(六)       接受河北省外经贸厅委托,严格依照省地税的有关规定,统一管理国际货运代理业专用发票。

(七)       认真做好上级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本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符合本会章程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l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边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全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杜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长换届站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  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挫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悄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杜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申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任理事会) ;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悄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按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井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 ,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杜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4年4月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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